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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办理报告的流程有哪些?
1、审批程序;
1.申请和接受。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的规定,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以法定形式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国家环保总局行政审批大厅受理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决定是否受理。
2. 项目审查。 国家环保总局环评管理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核。 需要进行技术评价的,评价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价,评价机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评价报告。
3、项目审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根据审查评价结论提出批准建议,经有关部门会签,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临时会议和局务会审议。
4、听证和信息披露。 国家环保总局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 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公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信息;
审批决定作出后,审批结果予以公示。 对可能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可以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国家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除外。
2、提交材料;
1. 申请书一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正文版一式八份,电子版一式两份;
3、项目建议书审批文件(审批系统项目)或备案审批文件(备案系统项目)一份;
4、其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3、承诺期限:
60个工作日(听证会、专家评审、技术评价一般不超过90个工作日,个别重大环境敏感项目不超过120个工作日)
4. 法律法规依据